危废暂存间基础建设要求如下:
- 地质与水文: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 7 度,设施底部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 周边环境: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公园、教育单位等人群密集区,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 合规性: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位置及与周围人群距离,并经环保部门批准。
- 整体要求:危废暂存间应为独立的封闭建筑或围闭场所,坚固、密闭、防盗,设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管理责任制要上墙。
- 地面与裙脚:地面须硬化、防渗,顶部防水、防晒。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且与危险废物相容的材料建造,门口应设置围堰或截留沟。
- 防渗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 米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 10⁻⁷cm/s),或至少 2 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 10⁻¹⁰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 分区贮存:不同类的危废须分区贮存,不同分区应设置矮围墙或在地面画线并预留明显间隔,每一分区的墙体须悬挂危险废物大标签。
- 隔离间隔断: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 泄漏堵截: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 1/10(二者取较大者)。
- 收集设施:存放液体危废的暂存间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如托盘、导流沟、收集池等;收集池废水须有导排措施引入废水处理设施。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或贮存分区应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满足渗滤液的收集要求。
贮存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 包装要求:危险废物必须进行包装,不得散装,产生气味或 VOC 的废物应密闭包装,每一个包装桶(袋)均须悬挂或张贴危险废物标签4。
- 台账管理:现场要有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联单,回取后保留三年。
- 应急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防爆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如洗眼器、灭火沙、灭火器等。
- 贮存量限制:贮存点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 3 吨。